1、《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民族地区民营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 》(川办发〔2004〕26号):本《意见》适用范围:阿坝州、甘孜州、凉山州和马边县、峨边县、北川县及6个享受民族待遇县(仁和区、米易县、盐边县、金口河区、平武县、石棉县)。
2、《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汉源县、宝兴县、兴文县享受少数民族地区待遇的通知 》(川府函〔2009〕80号):从2009年起,汉源县、宝兴县和兴文县享受少数民族地区待遇。
3、《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宣汉等7县享受少数民族地区待遇的通知 》(川府函〔2014〕7号):省政府同意从2014年起,宣汉县、叙永县、古蔺县、筠连县、珙县、屏山县、荥经县享受少数民族地区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