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政府关于温江区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划定工作的公告

为进一步明确水利工程管理范围,明晰权属,规范水利工程运行管理,确保工程安全和效益充分发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四川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成都市都江堰灌区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按照《四川省水利厅关于加快推进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划定工作的通知》(川水函〔2019〕742号)、《成都市水务局关于加快推进水库和大中型灌区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划定工作的通知》(成水务函〔2020〕150号)等相关要求,成都市温江区水务局划定了温江区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经区政府批准,现公告如下:

一、水利工程划界范围

按水利工程行政区划和温江区河长制工作职责范围,确定温江区水利工程划定工作为23条支渠和杨柳河上段(区管),长度约143km。

二、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

按照《四川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及四川省都江堰东风渠管理处《关于水利工程管护用地有关事宜的函》(东处函〔2017〕78号)中的相关规定。结合温江区具体情况,成温邛以北区域以填方渠道坡脚或挖方渠道渠顶向外划定5m为管理范围,此范围以外5m为保护范围,其中杨柳河段因现状河道防洪不达标,需拓宽,按照填方渠道坡脚或挖方渠道渠顶向外划定8m为管理范围,此范围以外5m为保护范围;成温邛高速以南为城区,综合考虑以填方渠道坡脚或挖方渠道渠顶向外划定3m为管理范围,此范围以外5m为保护范围。

三、法律责任

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的划定是加强执法监督和管理保护的基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四川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侵占、损毁水利工程建筑物、构筑物及其观测、防汛、通信、发电、输变电、水文、环境保护、交通、管理等附属设施,不得干扰或妨碍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的正常工作。非水利工程管理人员不得擅自操作水利工程设备;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各类建设项目,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事先征得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同意,并报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在水利工程保护范围内,不得从事危及水利工程安全或者污染水源的爆破、打井、采石、取土、陡坡开荒、建筑、开矿等活动,温江区水行政主管部门为成都市温江区水务局。

对违反水法律法规规定的,必须依法严肃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相关责任。


特此公告


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政府

2020年12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