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政府关于江安河武侯区段等11条河道管理和保护范围划定的公告

为进一步明确河湖管理范围,明晰河湖管理职责,确保河湖行洪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四川省总河长办公室印发《四川省河湖管理范围划定工作方案》(川总河长办发〔2018﹞3号)等文件要求,划定了区内11条主要河道管理和保护范围。经批准,现公告如下:

1. 按河流行政区划和武侯区河湖长制工作职责范围,确定江安河、清水河、黄堰河、肖家河、火烧堰、楠杆堰、鸡公堰、三吏堰上段、三吏堰下段、金花堰、高攀河,共11条河,总长76.68km的河道划界范围。

江安河:河道管理范围划界河段为:起点为江安河(武侯区段)川西营村1组处(东经103.95002°,北纬30.65827°),终点位于凉水井1组处(东经103.97625°,北纬30.57233°),河段长13.58km。

清水河:河道管理范围划界河段为:起点为清水河(武侯区段)三环路交界处(东经103.98618°,北纬30.66122°),终点位于二环路交界处(东经104.02197°,北纬30.65231°),河段长6.11km。

黄堰河:河道管理范围划界河段为:起点为黄堰河彭家碾处(东经104°0′21.49″, 北纬30°34′32.81″),终点位于黄堰河进口处(东经103°57′19.48″,北纬30°39′35.65″),河段长15.39km。

肖家河:河道管理范围划界河段为:起点位于肖家河高升桥东路处(东经104°2′24.40″,北纬30°37′51.03″,终点位于肖家河进口处(东经104°1′24.97″,北纬30°39′8.11″),河段长3.25km。

火烧堰:河道管理范围划界河段为:起点为火烧堰锦江河口处(东经104°5′3.52″,北纬30°37′25.58″),终点位于玉林路处(东经104°3′29.31″,北纬30°37′31.05″),河段长2.59km。

楠杆堰:河道管理范围划界河段为:起点为楠杆堰机场高速路处(东经104°1′58.48″,北纬30°35′28.59″),终点位于楠杆堰进口处(东经103°59′5.15″,北纬30°39′44.47″),河段长10.59km。

鸡公堰:河道管理范围划界河段为:起点为鸡公堰河口处(东经104°0′40.88″,北纬30°35′8.57″),终点位于从楠杆堰分水口处(东经103°59′51.75″,北纬30°38′58.95″),河段长8.66km。

三吏堰上段:河道管理范围划界河段为:起点为三吏堰上段河口处(东经103°59′24.54″,北纬30°36′57.56″),终点位于进水口处(东经103°57′2.66″,北纬30°39′26.06″),河段长6.36km。

三吏堰下段:河道管理范围划界河段为:起点为三吏堰下段机场高速路处(东经104°1′10.51″,北纬30°34′54.31″),终点位于黄堰河上三吏堰下段分水口处(东经104°0′28.44″,北纬30°35′12.89″),河段长1.59km。

金花堰:河道管理范围划界河段为:起点为金花堰绕城高速下游约200m处(东经103°59′21.20″,北纬30°35′4.56″),终点位于金花堰进口处(东经103°57′44.68″,北纬30°36′28.99″),河段长4.35km。

高攀河:河道管理范围划界河段为:起点为高攀河锦江河口处(东经104°5′1.08″,北纬30°36′22.20″),终点位于从火烧堰分水口处(东经104°3′37.39″,北纬30°37′27.86″,河段长4.21km。

2. 江安河(武侯段)河道管理范围划定为:划界河道防洪标准为100年一遇,江安河(武侯段)有堤防的河道,以堤脚线为基准线,按护堤地8m为河道管理范围,无堤防有规划河道以规划堤脚线为基准线,按护堤地8m为河道管理范围。

清水河(武侯段)河道管理范围划定为:划界河道防洪标准为200年一遇,清水河(武侯段)有堤防的河道,以堤脚线为基准线,按护堤地8m为河道管理范围,无堤防有规划河道以规划堤脚线为基准线,按护堤地8m为河道管理范围。

黄堰河、肖家河、火烧堰、楠杆堰、鸡公堰、三吏堰上段、三吏堰下段、金花堰、高攀河的河道管理范围划定为:划界河道防洪标准为50年一遇,河道两岸均为有堤防的河道,以堤脚线为基准线,按护堤地5m为河道管理范围。

3. 河湖管理范围的划定是加强执法监督和管理保护的基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四川省河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任何单位或个人禁止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构)筑物、乱倾乱倒、非法采砂取石和从事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生产经营活动;禁止损毁水工程建筑物、划界管理线桩(牌)及公示牌和防汛水文设施;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修建各类跨河、穿河、穿堤、临河建(构)筑物,采砂取石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必须报经河道主管机关批准,河道主管机关为武侯区水务局。

4.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必须依法严肃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相关责任。


 特此公告。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政府

2020年11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