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明确河湖管理范围,明晰河湖管理职责,确保河湖行洪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四川省河道管理实施办法》《四川省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按照《四川省总河长办公室关于印发〈四川省河湖管理范围划定工作方案〉的通知》(川总河长办发〔2018〕3号)要求,稚川河洪雅段、安溪河右支河洪雅段等11条河流管理范围划定工作已完成,现将划定成果公告如下。
一、划定管理范围
(一)河流(河段)起止点。
1.稚川河洪雅段河道管理范围划定起止点:第一段起点位于七里坪镇画林村8组,地理位置为东经103°23′24″、北纬29°48′11″;终点位于七里坪镇画林村7组,地理位置为东经103°20′0″、北纬29°38′57″。第二段位于七里坪镇桃源村5组,起点地理位置为东经103°22′3″、北纬29°40′22″;终点地理位置为东经103°22′26″、北纬29°40′36″。第三段位于将军镇李槽村,起点地理位置为东经103°22′29″、北纬29°47′33″;终点地理位置为东经103°22′34″、北纬29°47′32″。第四段起点位于将军镇三宝社区,地理位置为东经103°23′29″、北纬29°48′11″;终点位于将军镇熊园村,地理位置为东经103°26′36″、北纬29°49′27″。累计划界河道总长度23.69km。
2.安溪河右支河洪雅段河道管理范围划定起止点:起点位于 中山镇桂花社区,地理位置为东经103°19′1″、北纬29°59′20″;终点位于洪川镇黄村村,地理位置为东经103°23′47″、北纬29°58′2″。累计划界河道总长度19.988 km。
3.硝水河河道管理范围划定起止点:起点位于瓦屋山镇高丽村8组,地理位置为东经103°6′23″、北纬29°26′32″;终点位于瓦屋山镇高丽村6组,地理位置为东经103°5′51″、北纬29°35′0″。累计划界河道总长度20.892km。
4.高庙河河道管理范围划定起止点:起点位于高庙镇黑山村,地理位置为东经103°12′0″、北纬29°31′34″;终点位于高庙镇吴河村,地理位置为东经103°15′5″、北纬29°37′37″。累计划界河道总长度15.956km。
5.杨村河洪雅段河道管理范围划定起止点:起点位于柳江镇凤凰村,地理位置为东经103°8′30″、北纬29°45′22″;终点位于柳江镇玉屏社区,地理位置为东经103°13′54″、北纬29°43′30″。累计划界河道总长度15.482km。
6.花溪河洪雅段河道管理范围划定起止点:起点位于七里坪镇七里坪社区,地理位置为东经103°11′48″、北纬29°30′9″;终点位于止戈镇止火街社区,地理位置为东经103°17′22″、北纬29°51′45″。累计划界河道总长度72.653km。
7.香樟河洪雅段河道管理范围划定起止点:起点位于中山镇 谢岩村,地理位置为东经103°15′25″、北纬30°0′2″;终点位于中保镇联丰村,地理位置为东经103°18′5″、北纬29°54′21″。累计划界河道总长度28.412km。
8.严桥河洪雅段河道管理范围划定起止点:严桥河位于柳江镇凤凰村,起点地理位置为东经103°8′45″、北纬29°45′57″;终点地理位置为东经103°8′52″、北纬29°45′42″。累计划界河道总长度0.568km。
9.麻柳河洪雅段河道管理范围划定起止点:第一段起点位于七里坪镇画林村3组,地理位置为东经103°17′33″、北纬29°41′24″;终点位于七里坪镇画林村8组,地理位置为东经103°19′12″、北纬29°41′7″。第二段位于七里坪镇画林村8组,起点地理位置为东经103°19′20″、北纬29°41′13″;终点地理位置为东经103°19′33″、北纬29°41′15″。累计划界河道总长度5.285km。
10.炳灵河河道管理范围划定起止点:起点位于高庙镇黑山村,地理位置为东经103°8′25″、北纬29°26′5″;终点位于瓦屋山镇桌山社区,地理位置为东经103°2′2″、北纬29°38′45″。累计划界河道总长度38.021km。
11.车冈河河道管理范围划定起止点:起点位于瓦屋山镇燕远村1组,地理位置为东经102°55′9″、北纬29°24′57″;终点位于瓦屋山镇燕远村3组,地理位置为东经102°59′38″、北纬29°36′46″。累计划界河道总长度31.716km。
(二)河道管理范围。
1.有堤防且已达到防洪标准的河段,管理范围为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包括可耕地)、行洪区,两岸堤防及护堤地。
2.无堤防的河段,管理范围为10年一遇设计洪水位内的水域、沙洲、滩地(包括可耕地)、行洪区,其中河岸线高程低于10年一遇设计洪水位的河段 ,管理范围以河岸线外扩0.5至8米。
二、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修建开发水利、防治水害、整治河道的各类工程和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等建筑物及设施,建设单位必须按照河道管理权限,将工程建设方案报送河道主管机关审查同意。未经河道主管机关审查同意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建设项目经批准后,建设单位应当将施工安排告知河道主管机关。
三、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禁止修建围堤、阻水渠道、阻水道路;种植高秆农作物、芦苇、杞柳、荻柴和树木(堤防防护林除外);设置拦河渔具;弃置矿渣、石渣、煤灰、泥土、垃圾等。在堤防和护堤地,禁止建房、放牧、开渠、打井、挖窖、葬坟、晒粮、存放物料、开采地下资源、进行考古发掘以及开展集市贸易活动。
四、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下列活动,必须报经河道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其他部门的,由河道主管机关会同有关部门批准:
(一)采砂、取土、淘金、弃置砂石或淤泥。
(二)爆破、钻探、挖筑鱼塘。
(三)在河道滩地存放物料、修建厂房或其他建筑设施。
(四)在河道滩地开采地下资源及进行考古发掘。
五、在周公河珍稀鱼类省级自然保护区内的活动,应遵守《四川省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相关规定。
六、对稚川河洪雅段、安溪河右支河洪雅段等11条河流管理范围内违反水法律法规规定的,将依法严肃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相关责任。
七、本公告自2021年1月8日施行,有效期5年。
洪雅县人民政府
2020年12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