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明确河湖管理范围,明晰河湖管理职责,确保河湖行洪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四川省河道管理实施办法》《四川省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按照《四川省总河长办公室关于印发〈四川省河湖管理范围划定工作方案〉的通知》(川总河长办发〔2018〕3号)要求,大寺河洪雅段、安溪河洪雅段管理范围划定工作已完成,现将划定成果公告如下:
一、划定管理范围
(一)大寺河洪雅段
大寺河洪雅段河道管理范围划定起止点:起点位于洪雅县瓦屋山镇深坑(小地名),地理位置为东经102°57′15″、北纬29°43′25″;终点位于瓦屋山镇金花桥社区六组,地理位置为东经103°0′29″、北纬29°40′41″。累计划界河道总长度13.336km。
大寺河洪雅段河道管理范围为10年一遇设计洪水位内的水域、沙洲、滩地(包括可耕地)、行洪区。
(二)安溪河洪雅段
安溪河洪雅段河道管理范围划定起止点:起点位于洪川镇石庙村,地理位置为东经103°27′10″、北纬29°57′31″;终点位于余坪镇金釜村,地理位置为东经103°28′14″、北纬29°49′28″。累计划界河道总长度23.6km。
有堤防的河段,管理范围为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包括可耕地)、行洪区,两岸堤防及护堤地。
无堤防的河段,管理范围为10年一遇设计洪水位内的水域、沙洲、滩地(包括可耕地)、行洪区。
二、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修建开发水利、防治水害、整治河道的各类工程和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等建筑物及设施,建设单位必须按照河道管理权限,将工程建设方案报送河道主管机关审查同意。未经河道主管机关审查同意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建设项目经批准后,建设单位应当将施工安排告知河道主管机关。
三、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禁止修建围堤、阻水渠道、阻水道路;种植高杆农作物、芦苇、杞柳、荻柴和树木(堤防防护林除外);设置拦河渔具;弃置矿渣、石渣、煤灰、泥土、垃圾等。在堤防和护堤地,禁止建房、放牧、开渠、打井、挖窖、葬坟、晒粮、存放物料、开采地下资源、进行考古发掘以及开展集市贸易活动。
四、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下列活动,必须报经河道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其他部门的,由河道主管机关会同有关部门批准:
(一)采砂、取土、淘金、弃置砂石或淤泥。
(二)爆破、钻探、挖筑鱼塘。
(三)在河道滩地存放物料、修建厂房或其他建筑设施。
(四)在河道滩地开采地下资源及进行考古发掘。
五、对大寺河洪雅段、安溪河洪雅段管理范围内违反水法律法规规定的,将依法严肃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相关责任。
六、本公告自2020年12月30日施行,有效期5年。
洪雅县人民政府
2020年11月30日